苏州某论坛上一网友发帖称:某公司出了个“雷人规定”,最严格的一条:只要吃饭剩了两粒米以上,就要被扣钱,而扣一次钱就要被记过,记过超过两次还要被开除。(11月29日《扬子晚报》)
苏州这家企业出台这一奇葩规定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即让企业员工们不要浪费粮食,倡导勤俭节约之风,折射了该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就此而言,值得称道,也值得其他企业跟进。如今,浪费粮食现象比较普遍,依然触目惊心 确实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国内人口多,耕地不多,每年还要进口粮食。尽管在国内已经不存在饥饿问题,但还有贫困人口,一些人处于温饱线之下。如果对餐桌上浪费粮食的现象掉以轻心,后果是严重的、不言而喻的。因而,杜绝粮食浪费,不仅仅是“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道理,更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不过,该企业的奇葩规定值得商榷。在法治社会,企业出台任何规定,既要合情又要合法,公司规章制度若与《劳动法》相冲突,无效,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准。按《劳动法》的规定精神,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很清楚,该企业的奇葩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哪条法律规定“碗里剩两粒米以上要罚钱,处罚超两次就开除”了?
显然,该企业的奇葩规定暴露了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法规上的“盲区”,是对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漠视,必须叫停,该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在法律法规上“扫盲”。至于倡导或要求员工不浪费粮食,应当改用合情又合法的规定,并让企业员工心甘情愿地接受,这无疑考验着企业负责人的智慧与能力。达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