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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网讯 公司有部分货款未及时收回,舅舅出主意进行虚假诉讼,朋友义气作为假债权人,债款收回但不合法舅舅朋友双双获刑。2014年10月16日,彭泽县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华犯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金林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均不上诉,现已生效。
2004年2月份,被告人李华的外甥程伟与周坤在上海市共同注册成立了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程伟的母亲即李华的姐姐李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06年6、7月份时,被告人李华为帮助程伟收回上海某海发展有限公司所欠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货款,决定通过以虚假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方式追回该笔货款,遂找到其朋友金林,让金林同其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将其诉至法院,该合同以金林为债权人、李华为债务人、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合同内容为2005年6月1日李华向金林借款人民币3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金林于2006年7月18日持该虚假借款合同向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结案后,金林将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上海某海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以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上海某海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为由,向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裁定上海某海发展有限公司协助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裁定扣留提取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某海发展有限公司的货款36万元,同年12月13日相关款项355067.6元转至金林的银行账户,后李华取出该笔款项交给了李菊。
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周坤认为上述涉案事实自己不知情且未获得该公司相关钱款,到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9月10日,李华主动到该刑侦支队投案自首。2010年8、9月份左右,通过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转给周坤相关款项人民币3万元。2011年3月25日,金林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李华将金林诉李华和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33万元缴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为帮助其亲戚占股公司追回欠款,指使其朋友金林同其伪造借款合同,从而制造出虚假诉讼,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金林出于朋友义气,帮助被告人李华伪造借款合同并且诉至法院,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生,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李华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在本案诉讼阶段主动退还了所涉虚假诉讼相关执行标的款,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金林归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徐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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