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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他人得到银行贷款伪造假房产证,后利用假证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中介费用。9月 25日,彭泽县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龚春管制一年。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3月份的一天,李霞找到被告人龚春要求帮其办理银行贷款,龚春便要求李霞提供房产证进行抵押。因李霞没有房产证的原件,龚春遂在九江市长虹大道联系他人制作了一本假的房产证。之后,龚春利用该假房产证在彭泽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了他项权证,随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彭泽支行办理了人民币11万元的抵押贷款,该笔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彭泽县支行汇入龚春的账户,后由龚春转给了李霞。事后,龚春获得贷款中介费约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春于2013年8月13日和2014年3月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彭泽县支行归还贷款75736元和34264元,共计归还贷款人民币11万元。
根据以上案件事实,被告人龚春为获取中介费用,为他人联系制作虚假产权证明以办理抵押贷款,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龚春归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已归还涉案全部贷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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