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法院网讯 舅舅委托外甥卖房,后又反悔要收回房子,与买房人也达成了退回房款及装修等一系列费用的一致意见,外甥就余下房款出具借条并由舅父子在上面签字担保,后发生纠纷。9月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担保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曹爱国、曹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塔欠款27000元。 2012年1月,被告曹爱国将位于彭泽县火车站附近的房屋委托赵立(系曹爱国的外甥)对外出售,经中间人李建介绍原告方塔与赵立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时原告方塔支付赵立购房款206000元,后对房屋进行装修。2012年8月被告曹爱国称他未同意将房屋卖给原告,要求原告停止房屋装修。原告即要求赵立退还购房款,2012年底赵立退给原告购房款80000元,2013年3月8日被告曹爱国退给原告购房款126000元。装修费17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27000元赵立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11月底还清,被告曹爱国、曹华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后原告多次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催讨未果,现债务人赵立联系不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担保还款27000元责任。 庭审中,被告曹爱国辩称,我未委托赵立对外出售房屋,现我支付126000元将房屋从原告处买回来,装修费及利息27000元赵立同意承担并出具了借条,我和儿子曹华提供担保,这钱应在赵立当面给付,如赵立没钱付,则由我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曹爱国辩称欠款应在赵立当面给付,如赵立没钱付,则由我付于法无据,故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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