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泽县局接到两起关于消费者持超市购物卡在超市购买物品付款时被告知不能使用。消费者认为卡是所在超市发出的卡,没有依据不能消费。而超市经营方称超市经营者已经变更,购物卡系统已经更换,原购物卡在超市转让期间便公告,要求消费者在期限之内用完购物卡里的余钱,所以对期限之外的购物卡消费不予接收。
经调查,超市经营变更时就购物卡一事做出了公告,但只是在超市电子屏做了公告,同时超市变更的只是超市法人代表,也就是经营者改变了,而超市主体名称没有改变,造成部分消费认为当前超市的购物卡应该不会有消费影响。该局工作人员在了解消费情况后,发现有相同情况的消费者10多人,持有购物卡4000元。通过沟通协调,现超市经营者同意对前超市所发放的购物卡进行回收登记,把10多名消费者持有购物卡换成同等价值的当前超市购物卡,并再次在电视台、超市门前电子屏幕进行公布,以便消费者及时前去办理。 (彭泽县工商局/吴思远) 来源:九江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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