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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钱闹事毁财物,触犯刑律进班房。日前,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郑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石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胡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郑严、石厉、吴胡三人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严因在彭泽县“某某动漫”游戏室玩打鱼机输了钱,要求游戏室工作人员退钱未果,郑严便叫同其在一起玩游戏的石厉一起去找来吴胡,郑严并打电话叫陈加(在逃)帮其找四五个小青年过来跟其一起将游戏室内一台打鱼机的六个位子占满,消耗时间不让其他人玩,以迫使游戏室店主退钱,后因要求退钱无果,被告人郑严、吴胡、石厉及陈加等人用游戏室内的椅子将游戏室内一台“打鱼机”的屏幕及一个工艺品麒麟砸坏。经彭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郑严、石厉、吴胡毁坏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5766元。
郑严、吴胡、石厉先后于2013年12月5日、12日、2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均承认了自己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严在游戏室输钱后要求退钱未果,邀集被告人石厉、吴胡等人故意毁坏该游戏室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66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严邀集他人占位子,共同故意毁坏财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被告人石厉、吴胡受邀到游戏室后参与故意毁坏财物,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严、石厉、吴胡归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胡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徐非
原标题:输钱闹事毁财物 触犯刑律进班房 彭泽法院网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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