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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加勒比海带 于 2014-9-4 10:56 编辑
多年好兄弟,一朝借款产纠纷,失信不还还“躲猫猫”拒不现身。9月4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立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单借款74万元。
2012年11月28日,被告林立因做生意资金链断裂,面临大额亏损的境况,其向周围很多亲戚朋友借款均未得到回应,周围人平时虽与其交好,只是看在其生意做得风风火火,年轻有作为。此番遭遇使其一下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烦恼之余,被告林立想到了自己好兄弟王单,遂与好兄弟讲述了自己的困难。王单事业此时也是刚起步没多久,但是出于兄弟之情,他还是从自己资金中抽出大部分帮助被告。被告林立当即出具了欠条,并一再向其表示自己一定如约半年内还款。2013年12月,原告王单经商急需购进一批原材料,但手头资金还差一点,此时他想到了还有74万借款在被告处未收回来,准备向被告催讨,岂料此时去找被告时被其周围邻居告知早已不知去向,原告多次拨打其电话联系不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林立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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