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晨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彭泽水利局副局长余光治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余光治自2006年起担任彭泽水利局副局长,从2010年起至案发前先后兼任彭泽多处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主任、常务副主任。期间,余光治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余光治在2013年4月25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之后,为获得自首情节,找到分管水利工作的彭泽县委领导帮忙,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就自己的经济问题及退款情况向县委领导做了汇报的虚假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余光治为获得自首情节作假证的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还了赃款,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赵岑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