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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返还那么多彩礼是不可能,你们法院要强制执行的话,我就从这楼上跳下去。”一女当事人在法官办公室激动的说。
张敏与周玉于2011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2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2月27日,原告张敏诉至江西省彭泽县法院,要求与周玉离婚,并返还彩礼6万元。2012年5月24日,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被告周玉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敏彩礼2万元;三、被告周玉结婚时的嫁妆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由被告自行带回。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18日,张敏向彭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14年4月8日,申请人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说被执行人周玉已于昨晚赶回家中,执行法官立即赶往被执行人家中。见到周玉本人后,执行法官说明来意,并将她带到法官办公室。刚一开始,周玉情绪比较激动,认为“离婚当初也是男方提出来的,自己为此还堕过胎,我的嫁妆还一直在男方那里,现在嫁妆我也不要了,你们也不能让我返还彩礼。”执行法官义正言辞地说:“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你的嫁妆你可以拿回,彩礼2万元你必须要返还,如果你拒不返还,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听到要对她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女方情绪就显得更激动了,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为了防止女方做出过激的行为,执行法官先通过外围做好女方亲属的思想工作,进而由他们去劝说被执行人,安抚好她激动的情绪;同时积极的做男方的思想工作,从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的角度考虑,希望男方同意以嫁妆抵扣部分彩礼款。
最终,在执行法官耐心的帮教及说服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女方嫁妆折价1万元抵给男方,余下的彩礼1万元女方于今天当场兑现。
此案得以圆满的执结,得益于执行法官优秀的调解技巧,对被执行人软硬兼施,对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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