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纪委收到群众反映都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彭新球公车私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的信访件,在向彭新球本人发出信访说明后,彭新球未如实说明其公车私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的情况。鉴于此,市纪委派员进行了调查。经查,2012年3月起,彭新球任都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都昌县公安局安排一辆车牌为赣GZ6007的帕萨特轿车作为彭新球的公务用车,并安排专职司机负责驾驶。2013年5月,都昌县公安局使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购买一辆车牌为赣G9Z617大众途观越野车,作为该局处置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的机动车,但自该车购买之日起,都昌县公安局将该车和车钥匙全部交给彭新球司机,也作为彭新球公务用车。上述2辆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负责工作期间驾驶。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均由彭新球私自将公车驾驶回九江,并驾驶公车外出用于办理私人事务。
彭新球在驾驶公车私用过程中,在九江城区、湖口县、昌九高速公路等处发生多次交通违章。经彭新球指认,由其本人驾驶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章50起,违章罚款人民币合计5050元、违章扣分共记177分。彭新球违反规定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公车私用违章罚款人民币5050元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违章记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
彭新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八项规定”、《九江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办法》和《九江市公安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应由个人承担交通违章罚款人民币5050元并上交财政,同时将彭新球交通违法线索移交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彭新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准则,作为县公安局长,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但他不顾自己的职务身份,漠视有关规定,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影响。希望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汲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一、严明纪律规定。彭新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并公款报销违章罚款问题的查处,再次表明了市委、市纪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狠抓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坚强决心。全市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令行禁止,任何时候都要牢记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任何时候都不得触碰法纪“高压线”。
二、严肃执行规定。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九江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车管理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除公务活动外,一律不得使用公车,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干部以及非专职驾驶人员,不论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一律不得驾驶公车。有关执法部门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照省级主管部门文件或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单位从严掌握。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公车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执法,在查处车辆违章行为时,如发现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除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立即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元旦、春节将至,各地各单位要从严管理本单位公车,对无视纪律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消息来源:九江市纪委《九纪办通报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