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刚刑满释放又再次盗窃,连续作案九起终被抓获。1月2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欧阳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欧阳甲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不久于同月下旬来到彭泽县境内,同年3月至4月上旬期间,先后九次采用撬开门、窗或毁坏墙面打洞等方式对彭泽县境内的移动、联通及电信三家通信公司的基站实施盗窃,其中联通基站盗窃4次、移动基站盗窃4次,电信盗窃1次。经彭泽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45172元。
案发后被害单位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欧阳甲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3年4月9日晚在彭泽县城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九次盗窃移动、联通及电信基站机房内电缆线,鉴定价值人民币4517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欧阳甲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坦白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因抢劫而被劳动教养的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本文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