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人听从酒店工作人员指引,将车辆停放在其住宿酒店的停车场。不料车辆丢失,责任如何划分?1月1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判决被告宏大酒店赔偿原告杨军车辆损失9.023万元。
2012年11月16日傍晚,原告杨军驾驶一辆东风标致轿车入住宏大酒店。杨军听从酒店保安的指引,将车辆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并用遥控钥匙将车门锁好。次日上午9点,杨军退房离开酒店,却发现自己的轿车不翼而飞了。当即,杨军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随后将该盗车案件侦破,偷车犯罪嫌疑人也被法院定罪量刑处罚。但被盗车辆未被追回,损失没办法弥补。
于是,2013年9月杨军起诉至彭泽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宏大酒店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9.68万元。
此案一受理便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杨军去酒店消费时就与被告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看管车辆就是被告作为经营者为实现营利目的而应提供的配套服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车主与酒店既未建立车辆保管关系,原告所丢失的车辆也不在酒店消费服务保护的范围之内,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被告宏大酒店对原告杨军的车辆负有保管的义务。故应由被告宏大酒店承担原告杨军车辆被盗损失的主要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杨军也存在过失。即对酒店工作人员对其车辆停放后没有发放出入卡,也未予登记。原告杨军对此行为给予默许,给车辆 被盗埋下了隐患。故应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同时,经过车辆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杨军被盗的东风标致轿车价值12.89万元。以此鉴定价值为准。遂作出以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