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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 合乎情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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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1月15日清晨,彭泽县人民法院马当法庭门口便早早的站了两个男女青年,看到法官到来,便一齐冲上前抢说道:“法官,我们要分手!”法官哭笑不得:“恋爱关系并不是属于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法院可没法儿解决!”待到两名青年一番详述之后,法官明白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男青年王某与女青年张某于2012年相识相恋至今,正处于热恋期的他们对未来充满幻想,并且约定2014年五一劳动节举办婚礼。张某这这份感情非常有信心,认为两人感情十分坚固,结婚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谁承想在彩礼与嫁妆的筹备问题上,两方家庭相争不下,最终婚事告吹。本以为两人从此各不相欠,张某及张某的家人却突然于2014年元月初提出了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张某家人认为,张某陪伴王某的这两年,正是一个女孩儿的大好年华,现在两人分手,等于是耽误了张某的两年青春,王某必须予以赔偿。王某及王某家人当然不甘示弱,于是最终诉诸法院。

    在马当法庭,法官就这个“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对两位小年轻作出了一番解释:男女双方的恋爱关系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只有婚姻里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恋爱双方是自愿的,在世俗的观念来看好像是女方吃亏,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丝毫不存在人身关系上的谁耽误谁、谁亏欠谁,因此,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除非是男方给女方家的彩礼或女方准备的嫁妆,如果双方未结成婚,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说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退回的。同理,一段恋爱关系结束时,一方如果提出所谓的“分手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听完法官的解释,王某和周某对此也终于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周某也打消了起诉的念头。

    伴随恋爱关系而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人身费用”,是现下社会观念存在的一个误区,借此案件,我们也算是消灭了一个法律盲点。
发表于 2014-1-20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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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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