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觉听到他人说自己的是非,便拳打脚踢致人轻伤甲级,2013年12月2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石某系彭泽县两所驾校的工作人员。2013年5月19日上午7时许,余某驾车停在彭泽县三支路口一小店门口,因其感觉当时听到石某在说其是非问题后很生气,便走进店里,朝石某打了几拳。石某被打倒在地后,余某又用脚踢了石某左边腰部几下。经旁人劝阻,余某离开现场,后石某被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石某面部、胸部等多处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当日石某即报案。同年7月19日被害人石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余某的家属已向其赔偿共计人民币111000元,其已谅解被告人余某,自愿不再追究被告人余某的相关法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撤案。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余某抓获,被告余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因自感听到被害人说其是非,便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坦白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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