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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挖机故意坏定位 拒付租金私处分获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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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液压挖掘机,后将液压挖掘机的GPS定位系统损害,擅自转租或抵押给他人后逃匿。2013年12月24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1月16日和18日,被告人邱某作为承租人(乙方),与出租人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徐工公司)、出卖人巨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巨人公司),三方先后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从徐工公司租赁XE60型和XE210型液压挖掘机各一台,邱某并在两份融资租赁设备接收确认书上签字接收。至2011年6月3日被告人邱某共向巨人公司支付人民币18.75万元,后便停止支付租金,并故意将该两台挖掘机的GPS远程监控系统破坏,且更换手机号码致徐工公司、巨人公司既无法与其联系,也无法跟踪获取两台挖掘机的方位信息。被告人邱某在停止支付租金后将型号为XE60的液压挖掘机交给其儿子使用,后其儿子将该挖掘机转租给他人;而型号为XE210的液压挖掘机则被被告人邱某以34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他人用于抵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徐工公司、巨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两台挖掘机使用权,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更换联系电话号码,并将两台挖掘机GPS远程监控系统破坏,使两被害公司既找不到其本人,也无法对挖掘机进行控制,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给两被害公司造成直接租金损失93.2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邱某已支付的租金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发表于 2014-1-3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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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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