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层居住的两家邻居,因为噪音问题纠纷不断。12月2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噪音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徐也停止在涉案房屋及车库内从事玉器加工工作,不支持原告邵风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邵风与被告徐也系邻居,上下两层住着。双方的邻里关系已经存续的20年之久,而且关系一直很好。2011年9月,突然失业的被告徐也,为生活开始使用上下相邻的楼道间及车库从事玉器加工工作。在加工过程中经常使用电钻、电磨、电锯等电动工具,产生一定的噪声和大量粉尘,对原告邵风一家的正常生活、小孩学习造成了影响。
原告邵风多次反映,相关单位也多次上门调解,此后被告徐也虽在加工玉器的房间房顶加装了隔音板,但纠纷一直未能解决。现原告邵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徐也停止在楼道间及车库内从事玉器加工工作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被告徐也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玉器加工,原告邵风作为与之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已经提出了异议。同时,原告邵风未能证明被告徐也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房屋是不动产,邻居作为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双方应有适度的容忍度,同时一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应妨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居民住宅属于法定的应当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居民在自己的住宅内进行室内活动时,应当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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