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替邻居担保借款,借款期满后不料邻居突然消失。老人作为借款担保人与借款人一起被诉法庭。11月2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的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陈国偿还原告刘元借款人民币50000元,第二被告刘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4月,第一被告陈国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2年12月偿还本金50000元。并于同年5月向原告向出具了有“担保人 刘庆”等字样的50000元借条一张。
庭审中,耄耋之年的刘庆老人清晰的表述了她出于助人为乐的初衷帮陈国担保借款的事实。刘庆老人表示相信法律,她不会以年事已高为由躲避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借款不能及时偿还而给原告带来损失表示歉意。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国拖延还款,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刘庆在借条上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约定不明,依法应当视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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