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与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密切相关。为提高为民办事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行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和公共用品卫生安全,促进行业自律,从10月15日起,县卫生监督所会同县疾控中心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和监督。
为规范采样流程、仪器使用、选点原则、监测点数目、采样部位和采样送检,做好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代表性,现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县城区被监测的宾馆、超市、美容店、理发店、足浴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顾客使用的床单、被罩、枕巾、口杯、浴巾、浴缸、脸(脚)盆、拖鞋、台面、理发刀、剪刀、话筒等公共卫生用品、用具进行了微生物采样。同时,对被监测单位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消毒设施使用率和完好率、卫生用品和用具保洁措施、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
目前,所采集的样品县疾控中心正在检验中。到时,县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实验室监测结果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分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对监测不合格单位,将书面提出帮助整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