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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两个月,不来的依旧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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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中秋临近,自今年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条文已经两个多月了。在新规制定后的第一个“重量级”节日,老人们近况如何?最近,重庆晨报的记者就此调查走访了该市内多家养老院,发现新增加的“常回家”法律条款施行两个月来,对老人和子女们影响不大,许多老人甚至还不知有这条法律规定,而子女们常来探望的依然常来,不常来的依旧不常来。

  年轻人为什么很想却又不能常回家看看?

  为何该法律的出台,未能对老人们的生活有所改观?有网友说,法律应该先强制公司执行带薪休假制,此非虚言。更理想的是,城市房价能够降一点,让做子女的买得起大房子,把父母接到城市里住。现在很多年轻人在异地工作,因为没有时间回家看望父母的例子不在少数。对于那些在外务工且收入很低的群体来说,可能就存在很大问题。有些外出务工者远离千里之外,为了省钱,他们一年甚至几年才能回一次家。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常回家看看”显然是心有余力不足。

  常回家看看不仅对于那些生活在城市的蚁族、鼠族、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对于那些表面光鲜,事业有成的白领,也是一种奢侈。不仅仅是因为回家的路途遥远,不仅仅因为一票难求,真正的问题,是那份工作和薪水。年轻人经济压力大,要买房、还房贷、车贷,孩子上学花费也很高,那些成为了房奴、孩奴和车奴的白领,一旦丢了工作,哪怕仅仅是几个月,月供就断流了。这些都让年轻人有种说不出来的压力。

  执法判罚中所面临的困境

  常回家看看在入法前最大的争议就是:谁来定义“经常”,违法又如何惩戒?“常回家看看”之常,该如何量化,是一年一次,还是一月一次;做不到这点的人,将给予哪种处罚,是罚跪,还是罚金?在7月1日宣判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中,被告人被判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为何被判处“每两个月”?后续又该如何执行?这都是接下来应该关心的问题,而不是“一判了之”。

  另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是,入法后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绑架”回家看父母,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或者不情不愿、或者勉勉强强,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这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慑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义?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伤害。也就是说,“强扭的瓜不甜”。

  “常回家看看”所面对的国家和社会责任

  其实,法律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的背后,隐含着一个错位的命题。在不少人看来,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且全部是子女的责任,殊不知,养老、敬老、爱老,让老人安度晚年,不只是子女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当前,我国普遍存在“421家庭”的家庭模式,即两个成年人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孩子,对一个孩子来说,实在力不从心。在此事实面前,即便孩子常回家看看,又能如何?

  现代社会,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最强大的基石,如果社会保障体系漏洞百出,单靠常回家看看让老人笑一笑,只是浪漫的想象。在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保障方面,日本就比我们做的细致的多。在日本,老年人的权益第一有根本职责与规划的保障——《老人福利法》;第二有钱的保障——《国民年金法》;第三有健康医疗的保障——《老人保健法》,同时在地方和中央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清晰地分配了各自责任。

  所以,国家应该当仁不让的强化养老保障,让老人体面生活,有尊严地安度晚年,这比法律迫使子女常回家看看更有必要。若一味强调子女的责任,相关部门就有推卸自身职责之嫌。我们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缺失还有很多值得改善之处。对相当一部分老年人而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还只是一个梦想。

  如今用冰冷的法律替代了温暖的人情,却依然效果不佳,这让咱们讲了几千年孝道的中国人情何以堪。法律,一般都带有强制性,也需要有具体可执行的规范和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一个无法执行与操作的法律条款存在,岂不是个笑话。这也反映出立法部门,在立法上的盲目与不切实际。有关部门有花费在立法上的资金和精力,还不如用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把城市功能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医疗、教育、娱乐设施,落实带薪年假和探亲休假制度,真正让子女有时间回家看看,从心里给老人真正的关怀和慰藉,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文/风青杨)
发表于 2013-9-19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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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这条法律本来就如弹簧,如何能执行的了,只能成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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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9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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