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来不想去趟这浑水,不料上周随丫爸参加当地律师协会的晚餐会,餐桌上不知为什么就谈到了国内正吵得热火朝天的李某某案,一下子吸引来了多个美国律师加入讨论,这些律师中不少人在跟踪美国《法律观察》对此案的报道,他们的不解和疑问其实正显示了中美在文化和法律体系上的差异,我无意去评判孰是孰非,只是觉得很有必要归纳在这里和大家分享。
1、有关李的律师
几位美国律师朋友最不理解的是李家的前律师们居然公开大谈特谈与李某某及梦鸽等有关案件交谈的细节,有的接受采访,有的自己撰文,这在美国可是要被律师协会吊销律师执照的,严重的还可能被公诉进监狱。在美国一旦有过律师和代理人的关系,二者之间的交流就受法律保护,没有当事人授权律师至死都不能泄露丝毫,否则代理人就不能完全和律师坦白以协助律师最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详情请参阅我以前的文章《有些职业你是必须把话带到棺材里的》。
2、有关被害人律师
此案所谓的“被害人”(Claimed Victim,美国在定案之前先假定被告无罪,因此被害人只能加上“所谓”两个字)律师的任务是保护和代理当事人利益的,他面对的应该是李某某的律师而不是梦鸽,公开对梦鸽下战书等炒作明显很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而公开“被害人”一些隐私细节去打舆论战更有违背法律的嫌疑。
3、有关梦鸽
梦鸽相信自己孩子的无辜,为自己的儿子奔走呼吁,只要不涉及做伪证违法,就是到了偏执的程度也是母亲正常本能的一种表达,在美国也不少见,难道都像文革时夫妻子女之间互相揭露、彻底划清界限社会就进步了?如今到了万众喊“打”的局面很让美国律师们觉得匪夷所思。
4、有关假定无罪直到证实有罪
在美国是假定无罪直到判定有罪,需要检方提供有罪的证据,最后由法庭做出独立判决,而在中国正相反,很多美国律师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被告的权利也需要被尊重,就像李某某的案子,目前法庭还没判但舆论的导向已经把李某某“判”了。
5、有关媒体
几个美国律师都很困惑的是,包括中央媒体在内的各级媒体和网站虽有报道和监督案件审理的权利,但把尚是未成年嫌疑人的姓名、照片和视频拿来曝光就走得有些远了,而且这曝光只集中在李某某身上,其他几位却能逃脱,这不仅显示了媒体操作明显违规,也证实了媒体标准的两面性和不公平性,梦鸽的过激反应便可以理解了。
但李双江和梦鸽案发前已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在美国是很难有隐私权的,媒体对李双江和梦鸽连篇累牍的追踪报道两人只能认命,而二者强调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和违法侵权就是在隐私法严格的美国也是不能成立的。
6、有关酒吧
进入美国酒吧各州都有最低年龄限制,在弗吉尼亚州是21周岁,酒吧是专门有人检查来喝酒人的证件的。美国律师很奇怪李某某这些人到底是怎样进到酒吧喝酒的?酒吧相关人员被法办了吗?
7、有关妓女
在法庭上,李某某的律师努力把“被害人”描述成妓女,让整个案子看起来像是买春卖春因最后价格谈不拢的“敲诈”,参与讨论的美国律师们认为这是这类案子在美国辩护的基本技巧和策略,降低所谓受害当事人的可信性,让陪审团对“强奸”产生合理性的怀疑(reasonable doubt)从而不能定罪,美国律师们认为李的辩护律师做的很称职,因为律师的职责只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是公正或道德的裁判,舆论没有权力因此批评或质疑律师的人品道德。
对国内有些人热炒的(在美国)“违背了妇女意志使用强制暴力威胁等手段就是强奸,至于女方是什么身份,事后是否要钱,都不会影响强奸成立”等,美国律师们认为这话理论上看是对的,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是很高的,美国有很多案例证实,若被害人的信誉和身份有问题的话这类案件很难按强奸定论,最著名就是国际货币基金前总裁卡恩被控性侵纽约某酒店女服务员的案子,所有的刑事指控就是因检方被害人有信誉问题而被撤销的。
司法独立是一个社会先进的标志,但舆论的左右和影响在任何社会都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所有舆论的运用和炒作要合法,双方律师的较量应该在法庭上而不是在媒体和网络中,而最终法庭能不受舆论的胁持而依据法律作出独立的判决,就像美国最近的Zimmerman案件一样。如今面对铺天盖地的各种报道,李某某轮奸案的很多细节和真相作为旁观者已经很难看清了,但围绕李某某一案涌现的一些怪象是值得每个人深思的,法律的公正性在于不仅能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尊重李某某的权利,尤其在法庭定案之前,而只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了每个公民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在世界媒体上李某某这“熊孩子”如今比他老爸出名,世界主要媒体都在中国版面头条报道了“将军歌手的儿子轮奸案”开审的消息。(文/心路独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