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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少女被杀未制止 如此警察要来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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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眼睁睁看着歹徒杀死受害人的警察是不是胆小?

  作者:吴若愚

  人民网蚌埠8月21日电(记者周然 常国水)8月18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发生一起命案:一名17岁的超市女收银员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

  一份案发时的监控显示:女孩被歹徒勒住脖子、用刀捅死时,两位民警就在面前,却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直到歹徒自残倒地后,两位民警才上前将其控制。两位民警的所为遭致死者家属的强烈愤怒。

  8月21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区分局鲍局长回应称,两位民警在处置此事时,反应有些迟钝,但不存在胆小怕死。

  中国有句成语叫“见义勇为”,其意义旨在鼓励大众在遇到违法犯罪时要敢于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在他人遇到困难和生命危险时要伸出援助之手,勇于施救。正所谓,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对于普通人而言,是否见义勇为,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出手相救,是一种道德行为。有的人即使见死不救或见义不为也最多只是受到道德谴责,并无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义务或责任。而作为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则是其分内职责。面对歹徒行凶,警察应该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措施制止犯罪,因为法律规定了警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制止犯罪活动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一个警察在制止犯罪活动中身负重伤或光荣牺牲,称为“因公负伤”或“因公殉职”。 若警察在面对犯罪不去制止而袖手旁观,则是失职。

  发生在安徽蚌埠的这起事件,两名警察眼睁睁地看着歹徒对受害人连捅数刀而不采取措施制止,直到犯罪嫌疑人自残倒地无反抗能力后才将其制服,这样的结果不能只用“迟钝”或“怕死”就能解释的,这完全是警察失职。如果民众遇到歹徒行凶后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并不制止犯罪,而是要等犯罪实施完毕后才抓获歹徒,那么,警察的到来对于受害者来说就毫无意义。在某些情况下,警察到达现场后,虽然采取了措施,最终还是未能挽救受害人受到伤害,那又另当别论,因为可能是措施不当或行动失误。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遇到犯罪时,报警的目的就是希望警察能够到达现场制止犯罪,可是,有时候人们打完报警电话后警察却迟迟不来,直到导致严重后果后警察才姗姗来迟。有时候,警察虽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但却对犯罪行为束手无策。虽然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事件否定警察的处警素质,但却不能否认一部分警察的确属于饭桶级别,这样的警察连一个老百姓的素质都不具备,老百姓还有见义勇为的时候,而一些警察连自己分内的工作都不胜任。他们面对歹徒,心跳加速,全身发抖,被吓得小便失禁,这样的警察拿他何用?纳税人的钱养这样的警察还不如养狗,狗还可以为保护主人而撕咬歹徒。蚌埠市公安局应该将两名失职警察辞退。
发表于 2013-8-22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挺身而出,制伏犯罪,是警察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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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警察也不过尔尔哟,指望警察那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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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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