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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府办字〔2013〕104号
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泽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彭泽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日
彭泽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和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彭泽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三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按需认定。
(六)与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援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含两年)、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应当分户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成年但无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统计、物价、房管、人社等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八条 家庭收入指标,按照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结合家庭人员数确定;家庭财产指标,可对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金银饰品、房产等非生活必需财产进行折币计价,确定指标上限,具体指标金额根据实际确定。一套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折币总和。家庭人均财产指标上限,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3倍确定。
第三章 认定机关及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彭泽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县监察局、发改委、民政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房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相关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是城镇低收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政策;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镇低收入家庭相关证明。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户口和家庭拥有车辆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养老金等信息,并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养老金缴纳情况测算其收入等,同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的工资明细及其他相关的收入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并测算其收入等情况,同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确定居民家庭人口各项收入指标的计算标准、统计口径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所有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私营企业等活动情况,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人民银行和银监办负责协调各银行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所有成员的银行存款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子女就学情况,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县各证券机构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所有成员所持证券信息和各保险机构提供申请对象家庭相关商业保险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县信息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信息交换和适时更新工作,保障信息核查系统的有效运行。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的督查。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民政部门要创造条件,配备低收入家庭核定专职工作人员。乡(场、区)镇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剂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乡(场、区)镇的经办机构,并填写《彭泽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家庭财产证明(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彭泽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权县民政部门、乡(场、区)镇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社(社保和就业)、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其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乡(场、区)镇初核。乡(场、区)镇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彭泽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和村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乡(场、区)镇通过初核,报县民政部门认定中心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县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乡(场、区)镇经办机构的同意意见后,根据申请人授权书,开展相关复核工作。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的证明,由县民政部门结合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规定条件,开展认定工作。经核实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县民政部门可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不交给申请人本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发改、财政、公安、人社、房管、统计、物价、金融、税务、工商、教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十九条 县民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1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县民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建立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县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社(社保和就业)、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对比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镇低收入家庭待遇,县民政部门、乡(场、区)镇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予以追回,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镇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有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核查对象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随意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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