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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父母,此时的李双江与梦鸽估计早就失去自我了。对于司法控辩,两人跟多数普通家庭的父母一样是门外汉。此时此刻假如有律师跳出来拍胸脯说“可做无罪辩护”,这两位歌唱家一定喜不自胜,肯出上百万元的辩护费也心甘情愿。此前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枢表示,可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于是跟李家一拍即合——恰久旱逢甘雨。
有业内人士预估,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费可过百万。此话并非空穴来风,2006年,顾雏军委托某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当时的律师费是500万人民币。
“无罪辩护”一出,我的第一感觉:李家遇到大忽悠了。
对于律师而言,李家现在是块肥肉,为救儿子花多少钱都愿意,况且李家不差钱,为这种家庭做辩护可谓稳赚不赔。赢了,有高额回报,输了,协议中的钱照拿,还可结交权贵,即:律师无论胜负均无任何责任。
请大家记住,律师没有一个善茬儿。比如第一任请辞律师薛振源,辞职第二天便通过“知情人”放风称“梦鸽要求高”。大家可以冷静地想一想,于当下的火爆舆情,放出这种“口风”带来的效应是什么:1.将辞职的一切责任推给梦鸽;2.律师费一分不少,且赚得了极好口碑,名利双收。这是一箭三雕之计,保护了自己,坑害了委托人,赢得大众赞许。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然,我想问薛振源律师,您的职业道德多少钱一斤?我很担心这样律师如果为老百姓辩护,会把人坑死!
转身出卖雇主,背后说委托人坏话,该行为连烂仔都看不起。
第一任律师通过忽悠进入李家,怎么拍胸脯只能靠人们的想象。那么,第一任律师的辞职原因是什么,真的如口风中说的“梦鸽要求高”吗?个人认为起码不完全是。
从事态的进程上,另一种可能性更大,即:被更能忽悠的律师黑了——是黑吃黑。第二任律师一句“可为李天一作无罪辩护”征服了李双江与梦鸽,毕竟是亲生儿子,救子心切下,难辨谁是大忽悠,于是,摆在第一任律师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自己辞职与被李家辞掉。
律师间为了抢夺李家这单大生意,可谓是机关算尽。而李双江与梦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律师忽悠,恐怕早就忽悠残了。可好景不长,第二任扬言“无罪辩护”的大忽悠很快穿帮,而使其如此迅速地穿帮的始作俑者,当然非其律师同行莫属。从事态进程上,应该是兰和律师。
A律师戳穿B律师的大话,在理论与情感上有极强杀伤力。于是第二任律师只能夹着尾巴走人。商场如战场,律师也一样。况李家可是一宗大生意。
兰和律师在忽悠上可谓高人一等。昨天,兰和在博客里如此写道:“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此前,我一再强调要将此问题在法庭上明确且强烈提出,并一字不差清楚地写进庭审笔录。该问题得以落实,非常欣慰。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
请注意这段话的后两句话:“如果上述事实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乖乖,我要是李双江,也会被兰和律师的这两句忽悠残了,然后乖乖地把钱递上去。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从法律上剖析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受理刑事报案或控告,如果案件当事人真的发现案中案,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强烈提请法庭记录’,达不到目的。而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事人言论,只是职责所在,法院不可能据此展开调查。”
洪教授认为,兰和是一名法律从业人员,不可能不知道法院的权限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他仍言之凿凿地说“问题得以落实”,并扬言“一旦查实,有关人员诬告陷害罪责难逃”,这种表述如同代法院做主,轻说是故意误导舆论,重说则有欺骗嫌疑,除了欺骗媒体、大众外,也欺骗了自己的委托人。
事已至此,李天一案的第三个大忽悠律师再次被戳穿。
写至此,除了痛恨不良律师的落井下石外,还对李双江与梦鸽陡升同情:病急乱求医,在老江湖的李将军身上也在所难免。(作者: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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