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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易教授 你比强奸犯的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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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清华大学易教授,你比强奸犯的危害大

  臭名昭著的李天一案已经喧嚣半年之久,最近两天当事双方又围绕受害人是否为“陪酒女”展开了激烈交锋。今天下午一点,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发布微博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一言既出,举国哗然。

  中国的专家教授在重大事件上常常有惊世骇俗的“高论”,为官宦阶层和既得利益者极力狡辩也早已成为他们的“优良传统”,所以易延友在关键时刻为李天一“挺身而出”不足为怪。从法理上来讲,他的三点“辩护意见”前两条还是站得住脚的,没法强迫他一定要站在受害人角度谈问题。

  但是易教授最后一条实在牵强附会罔顾天良,他称“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随后他又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不管这话颠过来还是倒过去,易教授的意思或者说主张都非常荒谬。要知道,我国的法律是禁止卖淫嫖娼的,任何一个女人在被法律认定为卖淫之前,她都可以说自己是良家妇女。所谓的陪酒女,只是社会上对部分场所从业人员的一种蔑称,事实上她们并不是个个都靠出卖自己的肉体为生。

  退一步讲,即便是妓女,嫖客也要和她讲好价钱并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才能“办事”。换句话说,哪怕她以前卖过一万次淫,但是某一天不愿意你却霸王硬上弓,那依然是强奸罪。只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

  正如受害人委托律师发布的声明所言,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陪酒女”同样有人格尊严。强奸的危害,就在于对受害女身心及人格的摧残和凌辱。法律规定了轮奸或者强奸幼女会罪加一等,但是决没有规定强奸陪酒女就能够减轻甚至免予惩罚。所以,易教授纯属信口雌黄。

  最后我想说的是,强奸哪怕是轮奸只是伤害了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女性,而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的谬论却践踏了相当一批女同胞的尊严。真要论危害,易教授或许超过了李天一。他甚至“看了一下评论,不堪入目”后还大言不惭地说“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易延友,你被骂死都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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