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石排队产生纠纷,殴打他人致人轻伤;逃亡于四川与新疆两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被抓获。近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彭泽县马当镇杨柳村江浙湖矿区驾车装运石头时,因装运石头排队的前后问题,其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纠纷,后将被害人彭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当晚逃回其四川老家。于今年2月份到新疆乌鲁木齐打工。在今年3月30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莎车站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在务工地装运石头时,为排队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该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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