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物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四方与被告吴小丽均已离异,2012年2月份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二月订婚,原告给付了被告62000元彩礼,订婚后被告随原告一起去江苏务工,双方共同生活9个月。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性格、生活细节方面均发生了摩擦,双方务工的工资均由原告领取,原告每月只给被告几百元的生活费,双方感觉不合适遂解除婚约。婚约解除后被告于2013年2月14日退还了原告32000元彩礼,原告出具了收条,见证人张某、曹某,媒人王某在收条上签名。
事后,原告越想越不甘心,觉得自己太吃亏了,白白的就损失了30000元,心有不甘,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余下30000元彩礼一并退还。
承办法官为了进一步了解他们双方当时协商的经过,对媒人王某进行了调查,王某称双方当时协商时被告退还32000元彩礼一次性解决此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给付了62000元彩礼。但解除婚约后吴峰华退还了32000元彩礼,将此事处理完毕。故原告又起诉要求返还彩礼32000元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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