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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树干砸伤,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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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案例:王某等十几人是彭泽县浩山乡长期以帮人砍伐树木为生的村民。2011年9月,李某找到王某,表示要砍伐一批林木,双方谈好价格,由工人将林木锯倒拖下山,再运上货车,按24元/100公斤计算工资。次日,李某带领王某等十几人上山,李某指定需砍伐范围后下山,王某等开始工作,其中有二名油锯工,工资单算,负责将树锯断,按3元/100公斤计价。其余人将木料运上车辆,工资平均分配。在工作三日后,油锯工小张没注意安全操作,不慎被倒下的树干砸伤,被工友送到李某家,李某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经医诊断小张多处骨折、内脏破裂及内出血,小张在医院治疗多日后出院,医疗费用24000元。在些期间,李某也去医院探望并给付21000余元。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张诉至法院。小张经法医鉴定伤情构成伤残七级和十级。

    对此案处理法官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按雇佣关系处理,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工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二是按承揽关系处理,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承担;三是法律关系按承揽关系处理,适用公平原则,受害人自已承担一部分责任,由其他承揽人共同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再由受益人即定作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不可取,目前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修改,这种意见等于变相的修改了法律规定,违反法定原则。要求其他的工友共同承担事故风险责任也违背公序良俗。采用前二种意见首先明确雇佣和承揽二者的慨念。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传统的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基本类型。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的特征有: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本案小张等人按李某指定的范围砍伐,并将砍下的树木运上货车,再按重量领取报酬,此行为是提供劳务,其提交的树木并不是特定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承揽的特征。故笔者认为此案按雇佣关系处理较为适宜。
发表于 2013-6-1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本帖最后由 法海 于 2013-6-18 16:56 编辑

同意楼主意见,此案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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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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