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作出了该院首份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该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鉴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便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举证期限延长的日期。
此前,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以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既不严谨且随意性较大。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了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从程序上的严谨性,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