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资金危机是挺身而出,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借款给朋友,却不料朋友有借无还。6月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志偿还原告方韩借款99500元及利息。
原告方韩与被告李志平常关系密切。2010年,被告从事水产养殖资金馈乏,遂找原告帮忙。可原告自己手头并不宽裕,考虑到朋友关系,原告还是决定帮帮被告。9月,原被告商定后在黄花信用社由被告以原告名义贷款100000元。2012年3月29日办理转贷时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元及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承诺书,约定2013年3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95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方韩是从信用社贷款借给被告李志,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99500元及利息。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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