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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间向他人借款 出具债务借据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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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多个人就多重保障。合伙投资便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投资方式,即降低了生意风险,又解决了个人资金不足的问题,可谓是好处多多。6月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与他人合伙投资做生意,资金不足进行借款,却辩称是合伙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栋偿还原告王阳借款100000元本息。
    2011年12月16日,被告张栋向原告王阳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2年5月15日还清,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息。

    庭审中,被告张栋认为此欠款系其与他人合伙收购棉花借款,当时共借原告300000元,已偿还200000元,还欠100000元,由我个人出具借条,但散伙时对所欠债务进行了分配,欠原告100000元约定由另一合伙人张伙偿还,故该欠款不应由我偿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13-6-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合伙就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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