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棉花丰收的季节,总可以见到棉农们喜悦的笑脸,特别是看到棉商们上门收购棉花。6月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收购棉花,就棉花款个人出具借据,却辩称是合伙行为,应由合伙人共同付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王升给付原告时丽香棉花款51470元。
2010年11月,被告王升收购原告时丽香棉花,次年10月8日结算,被告欠原告棉花款5147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出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51470元。
被告认为,其与李达、赵健合伙收购原告棉花,付了部分货款,还欠原告51470元,因系三人合伙,做为经办人由其个人出具欠条,但该款不应由其一人支付,应作为合伙债务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时丽香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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