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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本县现役军人、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十四类参战人员、在乡退伍军人等。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属优待
(1)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70%标准发放。
(2)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本单位同意)入伍的义务家属优待金按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标准发放。
(3)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县政府规定执行。
(4)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县政府规定标准增发当年优待金。
2、优抚对象抚恤、定补
(1)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2)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实行伤残抚恤。
(3)在乡老红军、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十四类参战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4)抚恤补助按国家民政部规定标准执行。努力使以上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
3、评残、残疾落户、追认烈士
(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参战民兵民工伤残等级进行评审。
(2)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进行审核、报批、落户。
(3)对革命伤残人员符合条件调整伤残等级的进行审核报批。
(4)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规定,对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逐级上报审批。
(5)对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为其家属办理签发证书并做好表彰工作。
三、服务程序与时限:
1、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和入伍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领取优待金。在职入伍(经本单位同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到原所在单位领取。优待金每年年底或次年第一季度一次兑现。
2、领取抚恤金和定补金须持本人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须持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单位证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抚恤金和定补金每季度或每半年发放一次,一次性抚恤费当日办理完毕。
3、评残时须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写出书面报告,并详细写明负伤的部位、时间、原因、经过等情况以及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原始病历、旁证材料、指定医疗鉴定书;对材料齐全的,7天内由民政局审查后,写出综合报告汇同评残表格,报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发证。
追认革命烈士的,按照文件规定,由县政府申报烈士材料,对材料齐全的,10天内调查审核完毕并向市政府报送,由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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