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借钱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借款方式也引人而异,银行汇款方式借款就是其中一种。2013年5月1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银行汇款方式借款而产生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8万元。
原告李丽从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共借款给被告赵忠烈31.4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邮政储蓄银行的汇款收据共38张,其中有两张单据共计5.6万元遗失,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予以确认。另有3张转账凭证,共计3.4万元,反映是原告转账到被告的账户上,作为借款。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汇款给被告34.8万元。同时原告还提供了与被告的电话录音及其文字记载予以佐证。
庭审中,原告李丽认为其陆续以汇款方式借给被告共计37万元人民币。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延。而被告辩称原告汇款到其银行账户上是偿还欠其的借款。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借款事实,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汇款是还款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我们的工作及生活息息相关,俗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他人出于信任借款,借款人应讲诚信,按期还款,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营造出一个更加和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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