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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从车内摔出获赔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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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车门未关,乘客从行驶车上摔下致伤引发纠纷。5月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以下简称浔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潘孝亮损失76346.51元;被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彭泽公司(以下简称彭泽汽运公司)赔偿潘孝亮损失5488.64元。
    2012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潘孝亮乘坐宋斌驾驶的赣G93366号中型客车去九江办事,该车行至彭泽客车站门前路段时,为了便于途中搭载零散乘客,司机没有关车门走走停停,在行使的过程中一次急刹车,致使潘孝亮从车内摔出倒在路面上受伤的交通事故。伤后潘孝亮被送往九江171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髋骨粉碎性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宋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宋斌驾驶的车辆属于彭泽汽运公司所有并在浔阳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潘孝亮诉至法院,要求彭泽汽运公司和浔阳保险公司赔偿105576.1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1731.95元(父亲潘六十17年×11747元/年×10%÷2人=9984.95元;母亲宁赣江20年×11747元/年×10%÷2人=11747元)

    庭审中,彭泽汽运公司认为宋斌是公司的驾驶员,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异议。但潘孝亮的父母现在都到了退休年龄,有退休工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赔偿;该车辆在人民财保浔阳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公司再承担。而浔阳保险公司亦表示不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潘孝亮父母在彭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退休养老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发表于 2013-5-1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汽运公司应当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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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交通安全不应该只在口头上讲,而应该刻在脑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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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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