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庐山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前往南昌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当场下达查封被执行人王罕连房产裁定,这是该院成立以来,首次采用查封房产强制手段。
王罕连在2007年前承包了九江化学纤维总厂(以下简称化纤厂)所属的锦城宾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于是王罕连在2007年经化纤厂同意将锦城宾馆转包给了王玉琴,但是没有签署转包合同,王玉琴继续以王罕连的名义经营宾馆。然而亏损情况并没有因为更换了经营人而有所好转,相反继续亏损,最终倒闭。
2009年,化纤厂多次找到王罕连、王玉琴要求其支付两年租金共计78万元。但王罕连、王玉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10年5月和11月,化纤厂分别将两被告告上法庭,2011年1月,庐山人民法院判决王罕连、王玉琴连带支付原告化纤厂两年租金共计78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罕连、王玉琴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化纤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的震慑下,2011年7月,促成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减至48万余元。王罕连、王玉琴陆续偿还执行款10万余元,但此后两被执行人不再履行义务,王罕连甚至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
时间到了今年5月6日,该院在与王罕连、王玉琴数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果断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前往南昌即被告王罕连所在地,当场下达查封了王罕连的住所。
律师点评:查封财产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对财产的处分或强制执行措施,其实它只是一个司法强制手段,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对其财产进行转让或者抵押,从而迫使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当然,鉴于当前创造和谐社会价值观为社会主流观念,如果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一套房产,人民法院是不可以对其进行变卖或者拍卖的。法院采取查封财产的手段,也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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