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在彭泽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被告余某在解除误会后将8000元钱交到原告蒋某的手中,蒋某撤回了起诉。
2011年12月份,余某承建黄花供电所办公楼工程,蒋某经余某合伙人朱某的介绍在黄花供电所做泥工。2012年4月工程完工,余某欠下蒋某工程款13970元,后在蒋某的催讨下,尚欠8000元工资未付。在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在依法向余某送达诉讼材料时,余某说只欠蒋某6000元钱,该8000元钱一直没有给付,就是为这2000元的事扯皮。
法官下传票通知双方5月6日来协商,余某称他的合伙人朱某说给了2000元给蒋某,蒋某则称朱某是答应过给2000元但一直没有给,我不会为2000元的事扯皮的。我是给你余某做事情,条据是你出具的,我只能找你要。事情很简单,法官当着他们的面打电话给朱某些地区进行核实,的确没有给2000元给蒋某。
因事情弄清楚,余某便当法官面将8000元钱交到了蒋某的手中,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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