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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壹基金救援联盟合作救援队“V救援”刘队长收到通知,爱心人士通过顺丰速运寄给灾区的救援物资被顺丰慈善基金代为签收,并未按正常程序送达快件签收方“V救援”工作人员手中。刘队长这才觉悟救灾迄今“V救援”从未收到过爱心人士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的包裹,他们全部用的顺丰快递。“V救援队员、壹基金代表与顺丰多次交涉未果,顺丰高层甚至提出“私了”,希望不要公开事件,V救援则强烈要求顺丰速运公开道歉。(4月29日21世纪网)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赠人收不到对应的救援物资,是可以倒追的。根据爱心人士的反馈,“V救援”素未收到相应救援物资,问题出在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被顺丰慈善基金代为签收了。这当然是侵权行为。依民政部门政策,所有单位包括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都无权截留定向捐赠的救灾物资,更不能私自签收。
顺丰慈善基金是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一个私募基金会。一种可能是,顺丰速运将本应由“V救援”、壹基金等机构签收的救援物资截下,以顺丰慈善基金名义捐赠出去了。雅安市纪检委透露:顺丰慈善基金27号曾向民政局捐赠了三车包括大米被子等物资。有句俗话叫“借花献佛”,这就是在“抢花献佛”,属于侵人权益、沽名钓誉、无耻之尤了。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若是顺丰速云将他人物资以顺丰慈善基金名义捐赠出去了,就属于“泼出去的水收不回”。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顺丰速运也就理应赔付一份与被截留物资等值的救援物资,返还“V救援”等机构由其捐赠。
当然,也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就是顺丰速运方面有人在浑水摸鱼、中饱私囊,——如此不诚信,如此混乱,也难叫人不作此想;倘若达到一定案值,那就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前,“V救援”已在其微博上呼吁所有给“V救援”寄了物资的爱心人士赶紧把顺丰单号告知,以便统计被顺丰“代签收”的物资有多少,到时,如有必要,应该报案。鉴于这已演化为公共事件,也建议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以予社会公众尤其灾区民众一个清楚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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