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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批女过“露”生嫌隙 彭泽15岁女孩诉母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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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母女之间本应亲密无间,但是这一对母女却形同陌路。4月17日,江西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原告丁轻妮由被告杨玉香抚养,并随其居住生活,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

  杨玉香在一次手术中丧失了生育能力,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一个母亲和追求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的权利。1997年4月6日深夜,某人将一个只有十几天的小孩扔到她家门口,这个从天而降的天使激起了她的母爱本能,杨玉香在与家人商量后收养了这个小孩,并取名为丁轻妮,并于1999年1月26日在彭泽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证。

  杨玉香在收养女儿后,视女儿为掌上明珠,虽然由于丈夫丁华身体状况一直较差,其必须承担起养家的责任,但是仍将女儿带在身边,婆婆只是偶尔帮忙照看。当女儿满2岁后,杨玉香为了给家庭更好的生活条件便一人外出打工,女儿因此随丈夫丁华在婆家居住生活,杨玉香每月寄生活费回家。外出务工的杨玉香虽然有爱女之心,但是与女儿相处时间很短,女儿和她之间的感情也就相对疏远。

  2010年丈夫丁华因病去世,杨玉香回家开店谋生,但是丁轻妮仍和奶奶一起生活。因杨玉香未给丁轻妮房屋的钥匙,丁轻妮便很少去许祯香住的地方,去杨玉香那里拿生活费打收条,杨玉香也记账。2012年3月24日,杨玉香认为女儿穿的衣服有点露便批评了她,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在此之后,丁轻妮便不去杨玉香住的地方,杨玉香有时送生活费给她,她也不再接受。后丁轻妮便起诉要求杨玉香支付她在奶奶家居住期间奶奶及其他人所付的抚养费,并承担抚养义务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并对杨玉香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经法官调解无效,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但是这对母女之间却并没能和好如初,我们也只能在此真心希望她们能彼此理解、宽容和感恩。(文中人物均化名)
发表于 2013-4-2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15岁的孩子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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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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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第九区 发表于 2013-4-25 16:14
15岁的孩子会起诉?

你以为现在的孩子还和过去的一样?她就不能委托律师?那些不听话的小孩们都快逆天了!{:1_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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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2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
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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