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特别是经济往来频繁,因而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4月1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向好友借款,到期拖延还款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9000元。
原告刘宏与被告任强是同村人,且二人是相交多年的好友。2012年6月23日,被告任强找到原告刘宏,说自己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刘宏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被告出具了借据,并注明还款期限为2012年9月23日。2012年8月8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称自己还需要一笔29000元资金,原告出于与被告的多年情谊,考虑再三,还是决定帮帮好友,随即再次借款给被告,被告也出具了借据,注明还款期限为3个月。已届还款期限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刚开始时还态度友好,请求原告多宽限一段时间,而后却索性躲避原告,拖延还款,原告出于无奈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现在一直在外省打工,经依法邮寄送达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告,被告表示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但不会出庭应诉。
于是,该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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