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帮助朋友渡过困难期,是我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所倡导的。但是担保也要审慎,这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他人的权益负责。4月1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替朋友借款做担保引起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12年5月23日徐凌在原告李明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2012年11月23日前还清,月利率为4分。借款人徐凌出具借条,被告张家签名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徐凌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原告李明诉称,2012年5月23日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给徐凌,被告张家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于2012年11月23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徐凌和担保人张家催讨无果,且现已找不到借款人徐凌,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担保人,即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张家认为借款人系徐凌,应先由其承担还款责任,自己才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借款人徐凌为共同被告。承办法官经向原告释明,并尊重原告就诉讼对象有自由选择权,处分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追加的决定。原告与徐凌、张家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徐凌未按约定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被告张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寄语:在经济生活中,为他人担保,亦或是借款给他人,既要考虑到对方的借款用途及人格品性,更要慎重考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安定有序、幸福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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