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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结扎致人死亡,岂是百万元即能了的
湖北省通山县42岁妇女沉红霞在政府计生部门对其进行结扎手术中大失血死亡。对沉红霞死亡事件,通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全贤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存在强行结扎的情况,沉红霞术前自己同意并签字,死亡属于意外,其善后已与家属达成协议。
沉红霞的丈夫程世雄则是另外的说法。他虽然承认同当地计生等有关单位达成了100万元的赔偿协议,但他说,“我要的不只是这些,我还是想要一个说法,在结扎前,我多次跟村干部、搞计生的人说过,我老婆有病不能结扎,还是出了人命。他们应该有人承担责任。”
我完全同意程世雄的说法,他的妻子不能白死,应当有人对此承担责任,有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有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陕西安康对怀孕7个月的母亲实施强制引产事件才过去大半年时间,湖北省通山县又发生了强行结扎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我们这个国家,为落实一个计划生育政策,其执法手段居然引发一起又一起悲剧,不得不引起人们深刻的思考。
下面就此案中的法律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100万元民事赔偿,不能取代有关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
程世雄向记者出示了两份补偿协议,一份手写的欠条由县计划局一位负责人签名,向程世雄补偿38万元。另外一份是县计生站与程世雄等人签署的协议,给付死亡补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62万元。协议条款之一是,自愿放弃追究计生站及其他单位的责任。
计生局在欠条中写成“补偿”而不是“赔偿”,同宣传部长称事件为“意外”是一致的,他们不认为自己在该事件中有过错、有责任。这笔钱只是补偿而已。但我同多数网友的意见一致,认为这是在狡辩和抵赖。
虽然赔偿数额100万元还算让人满意(这当然是相对以往相类事件的赔偿而言),但生命是无价的,义务一方愿意赔偿多少,权利人都有权受领;受领之后,如果权利人还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刑事责任,义务人又以支付补偿(赔偿)数额太高为由,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权利人可以断然拒绝;若义务人通过法院索要,也是断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美国,人身损害的赔偿都是天文数字,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被开水烫伤,麦当劳被判赔上千万美金的判例,即说明问题,美国法官认为,对于像麦当劳这样的大主顾,判得太轻根本不足以让他长记性,要判得他足够的心疼,再也不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效仿一二。
因此,在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的人身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想逃避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时,常常愿意花重金与受害方达成协议,但附加受害方不得再要求追究其他任何责任的条件,当事人完全可以放心的签订这种协议。因为这种协议,民事赔偿协议部分是有效的,而不得再要求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部分是无效的。因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免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民事对相对人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对国家承担的责任。
二、该事件涉嫌存在医疗事故,当地卫生部门应当主动介入,提请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若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相关医务人员有可能成立医疗事故罪,计生站作为医疗机构则存在停业整顿等行政责任
如果计生站实施手术完全按照医疗技术法规的要求去做,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过错,但还是发生了医疗对象死亡的后果,确实有可能成立“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责任。相反,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医疗行为有过错,并因过错行为造成了医疗对象死亡的后果,则成立一级医疗事故。
据报道,2012年9月和10月,沉红霞分别在温州市甌海区第二人民医院、通山县人民医院做过两次B超检查,结果显示,沉红霞有“盆腔积液、左侧附件区小囊肿、肌层内液实性块”等多项妇科病症。依《医疗技术操作规程》,这是结扎手术的禁忌症,根本不得实施该手术,计生站强行实施造成危险根本就在意料之中,而不是什么“意外”。
其实,结扎引发大出血也不一定要死人,县计生站的手术条件,备血条件都较县人民医院、地级市中心医院要差得多,对于完全是该手术禁忌症的患者,怎么可以在这么简陋的地方做这样危险的手术呢?计生站的医务人员对此不会不知道。而且,下午两点钟沉红霞被推出手术室,隐隐约约有点血,五点多开始大出血,蹭相隔2个多小时,若及时发现,及时到大医院进行输血抢救,悲剧可能避免。这又加重了医务人员的过错责任。
因此,该事件可能是一起严重地、人为地故意违反医疗技术法规的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可能成立一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分为4级,造成人员死亡最重,为一级医疗事故)。
事故的鉴定确认权在各级医学会,我国设三级医学会,地级市医学会、省级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启动方式是由患者家属和医疗机构(本案中的计生站)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或者当地卫生部门交医学会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重新鉴定;可以由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成立医疗事故罪,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有关计生干部强制结扎即使未出人命案,也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存在行政责任;现在死了人,若存在瞎指挥计生站手术的情况,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该事件有一个背景:在去年湖北省计生工作年度考核中,通山县排在全省倒数第一,县计生局局长吉世贵被免职。传闻称,为此,该县发动大量干部下乡搜捕超生妇女前去结扎。当地计生工作的形势严峻可以理解。
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对于采取何种方式避孕,)公民有知情选择权。实施节育手术的,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可见,对于采取何种方式避孕,公民是有选择权的。通山计生部门为什么一律要采取结扎避孕,而且不管是不是结扎手术和适应症都在采取呢?无非是这种方式最保险,且一劳永逸,这其实是一种懒政,庸政,不负责任之政,当然是违法的。另外,国家一再强调,不得采取暴力方法进行计划生育工作,计生工作的“七不准”中也有明确规定(这个文件的出台正说明了计生暴力事件的多发性、严重性)。因此,计生干部强迫结扎,也是违反政策规定的。因此,相关行政人员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是铁定的。
若计生干部强烈要求计生站医务人员进行手术,也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最重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湖北通山的该事件同陕西安康事件相比,可以发现一些共性,例如都发生在农村,开始县计生部门都声称当事人是自愿的,开始也都认为是在依法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生部门没有任何责任。但陕西安康最终对7名计生相关干部进行了行政问责,有2名乡镇领导被撤职,一名分管副县长也受到行政过大记处分。我相信,湖北通山的这起事件要比陕西安康事件严重得多,期待当地纪检司法机关尽快介入,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问责,给社会一个交待,也给死者和他的家人一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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