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占GDP4%“难”在何处?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纲要》)上周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纲要》起草专题组成员、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储朝晖日前向媒体表示,实现《纲要》规定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的目标尚有难度,这里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公共财政在公款消费的消耗过高。
作为起草专题组成员,储朝晖先生对《纲要》的把握应当是比较全面的,解读也应当是比较权威的。他认为2012年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尚有难度”,这一判断应当引起足够的警醒。
据介绍,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世界平均水平是5%左右,一些发达国家超过10%,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在5%、6%。可见,此次《纲要》提出2012年教育经费在GDP中占4%,并不是一个多么宏大而高不可攀的目标。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到了2000年,这一目标未能实现。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提出,“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今年已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目前看来,今年仍然“达标”无望,于是“达标”的时间又被《纲要》推到了2012年。
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从原定的2000年推到2010年,从2010年推到2012年,而今人们又被告知,2012年实现这一目标仍然“尚有难度”。请问,这个问题到底“难”在何处?
储朝晖认为“这里面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并举出“公共财政在公款消费的消耗过高”作为例证之一。这个例子是很有说服力的。毕竟每年公共财政的盘子就那么大,用在公务招待、公车消费、公款出国等方面的公款消费不断膨胀,用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就只能一再压缩。本来,国家财政收入增幅已经连续多年高于GDP增幅,只要真正下决心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就在于,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层面,有没有一个正常的博弈机制,以保证通过强有力的博弈,降低公共财政用于公款消费的比例,同时提高公共财政用于教育的比例?如果有这样的博弈机制(主要由全国人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参与博弈),那么,当法定的目标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实现,就能够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追究那些在不作为、涉嫌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一则维护法律的尊严,一则促使有关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使教育经费占GDP比例尽快“达标”。
由于缺乏正常的博弈机制和问责机制,导致有关部门和人员缺乏大胆博弈、努力作为的积极性,如果目标未能实现,有关部门和人员无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又使得他们缺乏博弈的压力与作为的动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教育经费占GDP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后,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规定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行为的问责条款,2000年教育经费占GDP比例未能“达标”,严格说来已经违反了《教育法》,但未见有关部门和人员为此承担责任。同样,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具有刚性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文件,如果今年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不能“达标”,严格说来也属违法,但似乎仍然不会有部门和人员为此承担责任。以此推断,如果2012年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仍未“达标”,其无人负责而又无从问责的结果是不难想象的。
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难”就“难”在法律对博弈机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对问责机制缺乏刚性的约束,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下不了手。要想在2012年如期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上述两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法律的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