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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真正成色十足的权利,“可选择”的自由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本质要素。作为权利的休假权当然也不例外。而一旦缺乏这种选择自由,休假权必然难以名副其实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2013年放假调休日期安排。根据安排,明年7个法定假日共休息29天,但紧接着的7个周日都要上班。对此,不少网友纷纷“吐槽”,“29天多半是从双休日挪借来的”,“放假还不如说是挪假”,“连上七八天班,给老百姓添乱”。
“放假还不如说是挪假”,反映的确实是实情。因为依据2007年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目前我国全民公休假日,实际上只有11天。因此,要凑成29天的假期,必然要从双休日中“挪假”——前后挪借9个双休日18天,加上11个法定假日,实现共计29天的假期。事实上,这种“挪假”式的放假调休,也并不是什么新鲜做法,而是多年来一直遵循的一个惯例性安排。
“挪假”虽是惯例,但这种挪借拼凑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一方面,通过人为“挪假”,“被休假”的意味浓厚,而全民一起集中消费、出行,各种拥堵在所难免,休假质量也难以充分保证。另一方面,既然是“挪借”假期,势必“有借有还”——通过连续7天、8天上班,将挪借的假日再还回去。于是,集中“被休假”之后,又难免要集中“被上班”。
可尽管副作用明显,但彻底取消“挪假”,显然也不现实,必然会遭遇比“挪假”更为强烈的“吐槽”和反对。我们知道,自2008年“五一黄金周”被取消以来,恢复“五一黄金周”的呼声便不绝于耳;而众所周知,所谓“黄金周”,原本就是“挪假”的产物,实乃三天假日加上挪借两个双休日拼凑而成。
“挪假”存在副作用又饱受吐槽,而取消“挪假”又并不现实可行,拿什么化解这样一个“左右为难”的“被休假”困局?
一个最直观的出路似乎应该是,或者在现有7个法定假日的基础上再增加新的假日,或者将现有7个假日的休假时间再增加,如将春节假期由3天增加到4天、5天,恢复五一3天休假。但假日不可能无限度增加,同时,法定假日即便再多再长,也仍然是全民集中的“被休假”,仍难免“拥堵”等副作用。
更为根本长远的化解“挪假”困局的出路,无疑只能是老生常谈的“带薪休假”制度。一方面,不必“挪假”,带薪休假时间也足够充裕。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作不满10年,每年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15天。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相比“挪假”下的“被休假”,带薪休假是完全自主可选择的、能充分彰显休假权利本质的休假方式。
众所周知,任何真正成色十足的权利,“可选择”的自由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本质要素。作为权利的休假权当然也不例外。而一旦缺乏这种选择自由,休假权必然难以名副其实。而“挪假”所以会形成这种“左右为难”的困局,归根究底,要害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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