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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严防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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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近期,县外个别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违犯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坚决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在我县发生, 切实保护自然人人格权不受侵犯,进一步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29号)精神,自2012年9月10日起,县卫生监督所结合党的十八大及中秋、国庆期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再次组织医疗卫生监督人员对辖区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开展《条例》宣传和培训,增强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意识。督促医疗机构建立以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档案,尽快组织在岗的和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学习和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提高对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二是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根据《条例》及卫生部相关规定,任何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要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严格相关科室主任及医务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重点加强对手术室及医务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坚决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从严规范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凡辖区医疗机构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预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签订不从事涉及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承诺书并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坚决禁止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到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对未履行必经程序而外出会诊及手术者将严格按非法行医进行查处。对涉及违法开展移植业务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同检察、公安、司法和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省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江西省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但目前彭泽县尚无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12-9-15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严格相关科室主任及医务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重点加强对手术室及医务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坚决做到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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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器官移植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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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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