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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票收费不入帐彭泽一计生执法人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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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8月2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计生执法人员私自开票收费不入帐的刑事案件,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许琦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许琦案发前在彭泽县计生委行政执法大队工作。201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许琦的战友徐某某因其姐夫刘某某超生之事找许琦了解需罚款(即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在徐某某告诉许琦刘某某夫妇为“双职工”后,许琦告诉徐某某“要十多万,最低也要八、九万”。几天后,刘某某与许琦联系,称自己只筹了六万元钱,请许琦帮忙,许琦答应想想办法。后被告人许琦让刘某某于2010年9月7日到其办公室做了一份调查笔录,并向刘某某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又过了几天后,被告人许琦趁临时保管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之机,冒用他人之名,私自开具一张交款人为刘某某、金额为60000元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并利用到彭泽县计生委办公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格式文书盖章之机,在该收据上加盖了“江西省彭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许琦与刘某某一起来到九江银行彭泽支行,将刘某某带来的60000元人民币现金存入被告人许琦在该银行的帐户,许琦将上述已开好的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交给了刘某某。因怕他人知道其私自开收据收费之事,被告人许琦将所开收据的其他三联均撕下销毁。

  另查明,2012年5月16日,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对群众反映的彭泽县计生委行政执法大队的经济问题进行初查时,因有关事项需被告人许琦协助调查,在询问过程中,许琦主动交待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尚未掌握的其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临时管理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之机,私自开具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人民币60000元不入帐并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许琦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其犯罪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回全部赃款,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丁晓明)
 楼主| 发表于 2012-9-9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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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财务制度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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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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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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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许琦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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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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