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赌博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姚某、高某、熊某、陈某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2010年2月,汪某某、吴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合伙在该县龙城镇境内以“摇宝”的形式组织他人赌博。高某、姚某等人因参与赌博输钱后以交股金入股的方式,参与到汪某某、吴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先后在黄花镇东风村“桐树坞”组、裕丰村“大洼朱”组的祠堂等地以“摇宝”形式组织他人赌博。在此期间,熊某、陈某也在该县龙城镇境内以“摇宝”形式组织、参与赌博。2010年2月27日,姚某与陈某等人经商谈将两赌场合并,商定总股金为十万元人民币,由各股东(共十余名)按股份出资,其中熊某、陈某各占股13%,高某、姚某各占股11%、10%。此后,四人等先后转移到黄花镇裕丰村梅塘陈组祠堂、光辉村桃红山组祠堂等地组织他人“摇宝”赌博。股东们还派人负责“放楼”(即放高利贷)和“抽头”(赌客们押中后要拿出所赢现金的5%给股东)。每次“摇宝”参赌人员都有三四十人,各股东累计分红从数千至数万元不等。
一审法院认为,姚某、高某、熊某、陈某等四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经商量后以股份制形式聚集资金,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并属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被告人陈某、熊某、高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均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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