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王某均系彭泽县浪溪镇木工。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吴某和王某一起做工,活做完后由王某与雇主结账领取报酬。之后,吴某要求分得报酬遭拒,但王某认为,吴某是学徒工,不应得报酬。按当地行业习惯,是师父还是徒弟可是有很大区别的,师父得全工资,而学徒工没有工资。吴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吴某根据自行记录的做工流水账,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其工资15800元。但由于该流水账没有被告王某的签名确认,加之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做工的结算凭证,故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王某欠款15800元,且原告吴某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吴某诉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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