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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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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中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9日)公布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今天(29日)公布的数据为162.65元。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责任编辑:NN053
发表于 2012-5-2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好{: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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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有法可依,好{:1_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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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就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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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是公民权利的又一大保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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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有了知情权还要享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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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以前读书,有男同学不认真听课,被老师叫到办公室罚站一下午,这个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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