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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独饮独斟 于 2012-4-2 17:21 编辑
随着经济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打欠条和收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随意代人出具欠条埋下了法律上的隐患。3月2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就调处了这样一起介绍人代打欠条而引发的案件,代人打欠条的何大华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28000元债务。
何大华是彭泽县马当镇居民。2010年7月,其朋友欧阳国庆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找何大华想办法。碍于朋友情面,手头并不宽裕的何大华出面找到其邻居欧阳红,希望欧阳红能借三万元给欧阳国庆。在何大华的再三请求下,欧阳红同意借钱,但表示自己与欧阳国庆并不熟悉,所以欠条必须由何大华出具。在欧阳国庆一个星期内一定还款的承诺下,何大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欠条。谁知欧阳国庆在归还了二千元后,举家外出,下落不明。无奈之下,欧阳红将何大华告上了法庭。
“我原想,代打欠条只不过是作为介绍人的见证,我一分钱都没有得到啊!”本是出于好心,却被告上法庭,何大华心里很不是滋味。为此,承办案件的法官告诉何大华,欧阳国庆与欧阳红之间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在双方的同意下,何大华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应视为债务发生了转移,何大华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何大华与欧阳红达成了分期分批还款的协议。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提醒何大华,欠条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个重要证据,今后在日常生活与经济活动中一定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不要随意代人出具欠条,防止日后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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