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市民黄某到渝水公安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寻求民警的帮助。据黄某称,其17岁的儿子为应付日常花销,偷了家中一块重达12.8克的金牌,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沙土街一家金店。黄某发现后要索回金牌,但金店已将金牌转卖他人,一时难以追回。黄某认为金店明知自己儿子是未成年人还向他收购金牌,属于欺诈行为,要求金店赔偿损失。而金店老板朱某却认为黄某之子已年满16周岁,具备一定的分辨能力,且属自愿卖出,金店明码实价,这笔交易是正当合法的。
民警听取双方陈述后,指出依照民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黄某之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对卖出金牌的行为不能负全责,其监护人黄某如果有异议是可以要求撤销该交易的,金店方应该返还金牌或者补偿差价。而黄某平时对儿子疏于管教,导致他小小年纪就敢偷卖家里的贵重物品,也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经过一番调解,金店老板朱某终于同意补偿黄某差价400元,黄某也答应今后要加强对儿子的德育教育,一定不让他走上“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的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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